B1:中国金融科技总第4705期 >2020-01-21编印

融资租赁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
杠杆倍数降至8倍 禁止5类业务
刊发日期:2020-01-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近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 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加以规范。
 据梳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点是弥补短板,完善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计提准备金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其中,不可经营业务包括:(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第二点是从严监管,落实指标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监管约束,设置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第三点是积极稳妥,推进分类处置。针对行业现存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设置了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四是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办法》还明确过渡期,过渡期为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本刊注意到,在行业微信群、QQ群中,时常有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消息发布,还有人宣称可承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带批复下证。“这些公司多半是空壳子”,有行业人士向本刊表示,确实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大量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成立以后并不是经营实质业务,而是成为资金进出的通道,包括从资金跨境业务中套利,或是利用政策支持获取取利益。实际上,早在2019年11月份,市场上已传出监管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引发业内关注。 随着融租新规的正式发布,监管对这些乱象正式亮剑,那些“空壳”、“失联”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一轮大洗牌。
      (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