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金融监管总第4690期 >2019-12-30编印

强化监管红线和底线 大咖热议金融科技
刊发日期:2019-12-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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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以“金融科技助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为主题的2019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等就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相关问题发表了观点和看法。
 潘功胜:面向公众的金融活动,要从严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因故未能到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代为致辞。在致辞稿中指出,2010年前后,在新一轮信息科技浪潮的助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几乎覆盖了金融业所有领域。其中非银行支付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对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效率、水平有着极为明显的积极作用,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潜力和价值。但快速发展中,一些业态创新跑偏,从业机构良莠不齐,行业生态不断恶化,风险持续积累扩大。
 201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牵头十七个部门和各级政府开展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经过各部门、各地方四年来的努力,目前整治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效。一是总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增量风险得到管控;二是边整边改,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三是积累了丰富的新金融活动监管经验,探索出了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潘功胜强调,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积累、扩大、暴露到此后持续至今的清理整顿,我们付出了巨大代价,教训非常深刻,值得认真反思总结。在技术驱动的新金融活动发展中,要做好几个坚持和巩固、几个完善和发展。
 第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要从是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普惠性,对金融业和宏观调控的影响等方面评价,坚持金融为民,鼓励运用科技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持,要防止以技术为外衣,脱实向虚,形成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的空转。
 第二,坚持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底线。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落实功能监管,保持监管的公平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业务实质。只要业务实质相同,就要采取一致的政策取向和监管规则。保护无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利益,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面向公众的金融活动,不管是否以技术为名,都要从严监管。
 第三,发展技术赋能的金融服务,为金融业提质增效。支持各类机构在持牌经营的前提下,依托技术或场景优势,提供普惠性金融服务,丰富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对接电商平台、供应链等各类实体场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大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支持运用科技手段建设完善、稳健、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信用信息共享等金融基础设施,优化我国金融运行效率。
 第四,发展监管科技,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适应科技多变、快变的特点,提升监管快速反应能力,推进常态化线上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机制,运用科技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完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适应宏观监测和扩大数据处理能力的需求,形成对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李东荣:发展监管科技,强化监管红线和底线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势,李东荣认为,应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资源配置精准化、服务渠道全时化、业务流程自动化、风险管理智能化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改进在先进制造、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民生建设、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短板,积极落实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保险公司回归保障功能等政策要求,有效增强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多层次需求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着力增强金融系统竞争力”,在李东荣看来,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已成为数字化时代全球金融创新和金融竞争的制高点。
 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在市场规模、应用创新等方面处于全球前列。但同时也面临着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相对不足、核心技术特别是底层技术研发存在短板、领军型专家和复合型人才较为短缺、全链条专业配套服务有待加强等现实挑战。
 鉴于此,应加强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多层次资源投入,积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联合建立金融科技实验室,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金融应用基础研究,抓紧建设安全可控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源社区,建立完善产学研有机协同的金融科技人才培养认证体系,着力培育法律咨询、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创业孵化等专业配套服务体系。
 同时,按照国家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积极加强金融科技领域人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双向交流和资源对接。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快建立一个有活力、更规范、可持续、国际化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体系,为增强我国金融系统竞争力提供全方位支撑。
 李东荣指出,要充分发挥科技驱动优势,着力加强金融服务普惠性。当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重点应从扩面、增量向提质、降本转变,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倡导负责任创新、商业可持续等共识原则,更加注重普惠金融客户的金融素养和数字能力建设。
 积极建设监管科技体系,着力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李东荣认为,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现代金融体系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同时,也会使金融业务边界变得模糊、金融风险传导更加迅速、金融风险结构更趋复杂,从而给金融安全和金融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发展监管科技,用科技武装金融监管,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实时性、精准性和穿透性。同时,注重监管科技与监管制度双轮驱动、两翼齐飞,在改进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宏观审慎管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领域制度建设,切实强化监管红线和底线的刚性约束力,防止出现“破窗效应”,为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应用监管科技奠定制度基础。
 肖钢: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应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
 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到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就是所谓的BIGTECH,也有人称之为“数字帝国”,但在大型科技公司发展的同时,有的科技公司没有获得金融牌照但实际在经营金融业务、打擦边球,有的模糊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的边界,甚至将非金融领域通行的一些做法,运用到金融领域,不少创新处在灰色地带。
   当前金融科技迅速发展,资本与科技紧密结合,更多的资本向新技术集中,肖钢认为,现在进入到“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
    肖钢强调,我们必须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各类金融服务,大量的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自身利益的受损,维权难度较大。三是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事实上的垄断,主导行业的话语权,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存在漏洞。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的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因此,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一方面要加强对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不能把传统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指标全部拿过来套到它身上。它充分利用科技改动了过去流动性状况。同时要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和传递。
 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规则,加强约束,从数据保护隐私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数据你可以用,但归属权是谁的,只能被哪个机构来使用是缺乏规范的。要防止大型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三是加强反垄断的监管。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向数据服务转型的牌照要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也就是说让中小科技公司也分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特别是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一个很大的优势是数据风控模型,现在数据风控模型可解释性比较差,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监管部门一定要把它背后的逻辑,它的可解释性,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管。这是核心问题。
 王兆星:监管部门应建立更加有效的科技风险防控体系
 迈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货币、金融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领域、金融生态以及日常生活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传统的金融理念、金融实践、金融模式、金融业态也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王兆星强调,不管形势如何变,都不应忘记金融的初心、使命、职责和生命线,努力提供更加便捷、更加经济、更加安全、更高质量和更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不应忘记金融的本质和基石是建立在信用、信任和信心之上,如果离开了信用、信任和信心,那么金融及其相关功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应忘记金融的核心和关键是要确保安全,包括资金的安全、系统的安全,更包括信息数据的安全。
 监管者的主要职责和使命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审慎、有效的规则、标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健康运行,更好地保护存款者、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好金融的生命线。基于此职责和使命,应不断地提高监管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同时用最先进的金融科技对其进行武装。
 当前,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已高度复杂,信息技术已高度发达,金融风险已高度交织。金融监管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就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甚至是原始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更不能靠原始的人海战术,而必须更积极充分地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大力发展金融科技监管,包括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者的能力和水平。
 王兆星介绍,近几年随着金融业持续发展和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入,金融监管体制、监管能力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我们仍然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甚至存在着急需加强的短板。这些表现为几个方面:监管资源严重短缺紧张;存在着很多监管的盲点、真空和薄弱环节;金融监管部门对科技的投入严重不足,金融监管部门的科技水平还远远滞后于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的运用水平。
 对于金融机构在运用金融科技当中形成的风险,王兆星表示,监管者要建立一套更加科学、更加审慎,同时也具有包容性的监管规则、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同时也要切实监督被监管对象,一定要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和对金融科技风险能够有效管控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运用金融科技可能产生的风险。
 “金融科技的核心和关键还是大数据的积累和运用,金融科技的生命线也在于大数据的安全。”王兆星强调,未来是人才和技术的竞争,但在当今金融科技发展的形势下,大数据可能成为新的竞争热点和焦点,也可能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衍生和发展的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也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好大数据,使其更好地为金融科技发展服务,同时也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消费者的安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