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福州市烟花办获悉,经市政府同意,《〈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已于日前印发。实施意见规范了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确定进入福州市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以及禁放地点和限放区域,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确定,允许在福州市限放区销售和燃放的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喷射)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方面,实施意见指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烟花办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规划,上述五区零售网点设置数为:鼓楼2个、台江5个、仓山13个、晋安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规划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他县(市)烟花办、长乐区烟花办及高新区安办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五区(含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县(市)及长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闽侯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
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加强环保应急响应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管理,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加强烟花爆竹舆论宣传引导。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章立制,依法进行监管;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严查严处,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全市禁放地点:
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全市限放区域: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
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