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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有哪些新变化?
刊发日期:2019-12-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以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已走过15年。召回工作进展如何、效果如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为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带来哪些新变化?

取消目录管理

细化生产者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始于2004年。最早是汽车领域,逐步扩大到儿童玩具、食品等。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的空白。其后,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逐渐提高,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更加重视,全社会的“召回”意识不断加强,消费品召回呼唤更全面、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了加强消费品安全管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8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15年《召回办法》相比,新的《召回规定》制定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从而有了诸多突破。

记者看到,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召回规定》对缺陷的定义有所变化,取消了目录管理,细化了生产者、职能部门的责任,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操作作出了具体要求,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等,可以说覆盖更全面、保障更有力。

此外,从召回制度的权威性来看,2015年《召回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仅在实践中起到指导规范作用,但在强制力方面有所欠缺。新的《召回规定》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警告或者国务院确定限额内的罚款。这为消费品召回装上了必要的“牙齿”,有利于落实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加强召回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重大变化

新规定不再做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对缺陷的定义和消费品召回的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缺陷的定义,是重大的变化,不再延续产品质量法的缺陷定义(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新规定不再做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这也是依据《消保法》制定新规定的效果。

此外,在《召回规定》出台之前,2015年《召回办法》根据消费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附随《召回办法》公布的目录包括“电子电器”和“儿童用品”两大类消费品,共计20个具体类别。对于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消费品,“可以参照”《召回办法》执行。

而新的《召回规定》删除了缺陷消费品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召回规定》。第2条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汽车、食品、药品、特种装备等产品召回。

此外,《召回规定》第31条还规定,除消费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条规定为《召回规定》适用于消费品以外的产品留下了空间。

强化了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义务

记者看到,为规范生产者的召回行为,《召回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如强化了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明确召回计划内容、加强召回信息公开、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等。

比如,在召回报告方面,《召回规定》第8条规定,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虽然2015年《召回办法》也有此类规定,但《召回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加强:一是将义务主体从生产者扩大至“其他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经营者;二是将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纳入报告事项;三是明确了严格的报告时限要求(“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四是明确了报告对象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是增加了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又比如,在2015年《召回办法》和新的《召回规定》中,生产者实施召回均由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但《召回规定》第18条明确了召回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二)具体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考虑更细致,指导性更强。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