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金融监管总第4668期 >2019-11-28编印

信用保证保险监管新规将出炉
再无“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刊发日期:2019-11-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

可以看到,《办法》将信保业务,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以及“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曾引起较多争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监管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2017年,监管曾下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效力3年,将于2020年7月10日将到期。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经营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行业规范,对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办法》提高了准入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办法》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办法》调整了承保限额。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不过,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办法》列出了负面清单。要求险企开展信保业务,不得承保5大融资业务,其中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等属于此次新增的禁止业务。同时,《办法》还新增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等5条禁止行为。

《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与此同时,《办法》还细化了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并要求险企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压力测试,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以及专门设定了关于追偿催收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融资性信保业务收紧

可以看到,《办法》将信保业务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以及“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举例来说,比如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银行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都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质量保证险、建工保函类保险等涉及不资金融通的业务,则属于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而在各个方面,《办法》都对“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除承保限额从此前的最高10倍于净资产降低为4倍之外,《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如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时,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此外,《办法》禁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业内人士指出,监管的这一规定目的主要还是防范风险,特别是避免出现大规模网贷风险。

    据了解,过去几年,高速发展的网贷平台对保险需求强烈,一些业务比较的激进的险企随即进入这一市场,随着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一些险企在这一业务上踩了雷。

可以看到,和2017版本的《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已经将此前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完全删除。转而新增了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规定。这里的合作机构,包括了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所有机构。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并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保险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同时,应当建立合作机构业务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并对外公开。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要建立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这意味着助贷、网络小贷合作的业务,必须系统出单、必须与资金方数据端口对接。

多家险企曾踩雷

据了解,财险公司转型探索的新领域,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迅速。有统计数据现实,从2008年到2018年,国内信保业务规模从8.14亿元增长至692.07亿元,十年间增长了84倍。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信用保证保险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402.87亿元,同比增加76.5亿元,增速23.44%,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15%。

    信用保证保险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包括与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为消费金融提供增信,随着去年下半年开始网贷行业出现暴雷潮,多家涉足这一业务的险企也深受牵连,陷入到风波中。

    有媒体统计显示,近三年来,已有超15家险企曝出“踩雷”消息,包括浙商财险、富德财险、中华财险、易安财险、华农财险、天安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险等。

此前报道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曾与10余家网贷平台合作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不少待收规模较小的平台,多家甚至未接入银行存管系统。去年下半年以来,多家合作的网贷平台出现爆雷。受信用保证保险的大量赔付拖累,今年上半年,长安责任险偿付能力不达标被监管采取了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11月18日,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后,银保监才正式解除因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在解除监管措施后,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一旦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不足,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在经济下行时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险企与合作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业务,一定要谨慎考量,切莫盲目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