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综合总第4660期 >2019-11-18编印

男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发后主动投案
刊发日期:2019-11-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烟花爆竹是老百姓每逢佳节和家中有大事时的必备品,但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我国在治理烟花爆竹方面也是下了大功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还是有一小部分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为了一些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未取得相关证件也没有在规范场地就进行烟花爆竹销售。

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贪图便宜从山东省某乡购进烟花爆竹,存放在某镇商业街一门面房内,并对外销售。2018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存储及销售的烟花爆竹价格为52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徐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出售烟花爆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019年9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徐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江苏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