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新闻总第4660期 >2019-11-18编印

明年1月1日起山东济宁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刊发日期:2019-11-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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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1月12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发布会,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会上笔者了解到,《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告》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此次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为:济宁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明确,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国山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