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646期 >2019-10-29编印

交通运输部新规:乘客不得在地铁内进食
刊发日期:2019-10-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不得在地铁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不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办法》还指出,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办法》还对轨道交通企业进行了规范。如在乘车组织方面,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刘 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