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及违法燃放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节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特别是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安全问题日益突显、民意诉求反响强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在这种形势背景下,2017年12月份,菏泽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菏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规燃放案件156起,行政拘留82人,罚款94人,劝阻拟燃放行为530起。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共20条,内容涵盖立法目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单位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积极倡导市民移风易俗、转变燃放观念、培养安全文明燃放观。
菏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是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区域。各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也实行禁放,具体禁放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烟花不同于火药类烟花爆竹,但在燃放时应当遵守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燃放时还要注意周边环境及安全情况,燃放时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菏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