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据悉,《规定》紧扣最突出的流通领域贩私问题,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作了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涉案物品和工具的处置程序,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情形。“大量走私货物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境内市场,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而实践中对于大量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要查实其入境环节非常困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规定》明确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定义,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对作为走私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的“三无”船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在打击成品油走私方面,明确经营单位或个人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马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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