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
音乐版权是一种产权制度,互联网时代打破了很多领域的稀缺性,盗版的盛行让产权链条中断,破坏了市场。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站出来,重新恢复竞争秩序,通过保护产权、保护版权来恢复市场竞争和交易能力。现在,制度构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行政途径,一个是司法途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穆颖——
作为独家版权经销者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因为成本与受益的考量具有非常高的维权动力,而能够争取到独家版权的主体也往往具有较高的维权实力。“版权独家”是权利人对版权收益的一种商业决策,如果权利人主动选择“版权独家”,很可能是版权化收益最佳的理性选择。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袁波——
独家版权并不等于独占版权。因为版权方在独家授权给平台的同时,要求独家平台转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平台。所以,独家版权实际上是一种版权合作的商业模式。反垄断法主要关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严格进行考量,商业模式不应该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