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8日,由消费日报社主办、消费日报中国金融科技专刊承办的“2019新消费新金融暨金融科技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就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发表主题演讲。
李爱君首先就金融科技的概念进行界定。其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的创新,是在原有的金融的基础上加入了科技的元素,改变了金融的模式。但是金融科技本身的创新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没有改变其以风险为核心的特征。因此,金融科技面临特殊风险,比如,风险更隐蔽,以及突发性、传染性等。另外,金融科技的长尾效应,即服务了传统金融机构没有服务的人群,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出现。
这里的风险具体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技术与制度二重性的风险、数据安全风险、行为不当的风险以及增加认知偏差的风险等。“金融科技更核心的风险为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以及隐私保护问题。”李爱君强调,金融科技创新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隐私受到侵害的问题。“金融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做了些什么?第一,进行风控;第二,利用数据进行精准营销。”李爱君指出,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存在滥用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都会造成个人财产安全的问题、人身安全的问题。而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数据的安全,目前立法不完善、监管方式也不成熟,面临的风险是,传统的监管方式、监管方法无法进行风险防范,因而需要行为监管、穿透监管、沙盒监管。
行为监管关注更多的是金融机构的行为表现与行为动作,是从机构行为、投资行为、交易行为与监管行为等多个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与行政监管,重点保护购买或投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监督金融机构对待消费者的行为,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
行为监管包括消费者保护制度、披露和销售行为,消费者账户的管理和维护,隐私和数据保护、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和赔偿计划,金融教育与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鼓励竞争等九个方面。
行为监管中包含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等内容。网络空间方面,消费者的很多行为轨迹数据化。这些数据通过技术分析能够呈现信息,甚至是某些隐私信息,如这些信息能够指向特定的自然人,继而又变成了个人信息。因此金融+科技不仅涉及到信息安全,还涉及到隐私的问题。
对隐私进行保护需要在监管技术、监管的方式和方法里面进行重新的架构,在监管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不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其中穿透监管是指金融科技通过结构化的设计更容易做到形式上合法和规避监管,并使得这些行为的成本降低,隐蔽性增强。
而通过金融科技的穿透监管是穿透形式到实质场面,穿透到资金链和底层资产。监管沙盒是“沙盒”理念在金融监管上的应用,监管沙盒是一个受监督的安全测试区,通过对测试设立限制性条件和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允许金融创新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以真实的消费者为对象测试创新性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监管当局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监管沙盒是一种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机制。“‘监管沙盒’的理念是监督管理+服务,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还降低了创新者的成本、监管的成本,解决了创新导致的制度空白。”李爱君就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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