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家大院》电视剧爆红后,令乔家大院景区成了各方抢夺的超级IP。
“穷还好说,能集中力量做事情。关键越是有钱,对超级IP,各方抢得更厉害。”一位对乔家大院体制改革颇为熟悉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2007年,山西祁县政府注册成立了“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政府全权经营管理乔家大院。当年12月,祁县政府与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盛富”)等签订意向书,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折为股本,归入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将管理权与经营权剥离,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上述人士认为。
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与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了张家界黄龙洞与宝峰湖的经营权,此后,其他省市相继效仿。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创新景区经营模式,克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弊端,从而强化监管、搞活经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但经营权剥离并非万能,争议也一直不断。
例如,被誉为“地球上最美丽的伤痕”的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2004年就将5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给企业,当地省建设厅曾对此项目调查认为,当地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协议前,没有对景区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评估,也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或招募,投资方不承担债务进入,而且资源有偿使用费又偏低,合同对投资方获得的这部分收益也并没有附加其他条件,这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
这也正是乔家堡村民当时反对乔家大院经营权剥离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当时门票收益已达2000万元的乔家大院被“卖掉”,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且忽视了村民的权益。与此同时,山西省文物局认为此次“经营权剥离”违法。
祁县远大的股份是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换的,但《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08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给出了相关批复,认为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同样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2008年5月26日,乔家大院开发公司成立,但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股东增加了一家名为祁县乔家堡旅游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乔家堡旅游”)的企业,占股10%,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是2004年12月02日在山西省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股东为20多位自然人(后几经变更为只有一人)。有村民表示,当时不少村民在这家公司持有股份,这家企业更大程度上代表着桥头堡村民利益。
除此之外,祁县政府一方的出资由经营权折股变成了货币出资。最为重要的是,新公司的经营对象为乔家大院而非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
至此,体制改革中的乔家大院从争议的风口浪尖暂时回到了一个平衡状态,所有人都希望乔家大院的雪球越滚越大,旅游能升级。
2007年,祁县政府对乔家大院景区进行旅游开发,乔家大院景区开始了德兴堂的恢复工程。为推进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改造,五年之后,乔家大院几经扩建,形成目前四堂一园格局,成为5A旅游景区。为解决社区居民就业,几年前,乔家大院出口处商贸市场投入使用,一些商户继续摆摊,商品依旧是擀面杖、香炉等工艺品。乔家堡村规划实施了整村搬迁,村民住上楼房,成为社区居民,享受现代文明服务的同时,也感受到没有土地后的孤独与失落。 (文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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