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资讯总第4601期 >2019-08-19编印

浙江《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颁布
违规经营处罚最高达10万元
刊发日期:2019-08-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浙江衢州市召开《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内容遵循区域禁止燃放与点位禁止燃放相结合、禁止燃放与安全、文明、有礼燃放相结合的准则,体现出了衢州特色。《规定》施行后,在衢州市允许燃放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在此区域外,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此次《规定》全文共24条,在体例结构上坚持了精准、精细、精干的立法要求,对衢州市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禁止区域外的燃放方法以及违规的处罚措施做出了详尽规定。

据《规定》,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不得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公墓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重点消防安全工矿企业,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在区域外,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在禁止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安全、文明、有礼,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燃放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同时,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陪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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