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588期 >2019-07-31编印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消费者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刊发日期:2019-07-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时隔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有了结果。

近日,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的全部诉求,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并在6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相关车辆安全风险,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国标产品雷沃重工惹上官司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这个案子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如果要打公益诉讼,难度高于其他案件。但作为中消协的公益诉讼第一案,中消协认为,要考虑其社会效益。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超标三轮摩托车涉及农民安全问题,打这个案子更有意义。”中消协诉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记者回忆。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提起公益诉讼时称,这次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彼时,中消协提出了6项诉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这6项诉求中,第4项尤为重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项诉求是此次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这一诉求具有创新性,进一步开拓了诉讼请求的类型和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事项,中消协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较好地实现了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开辟了消费公益诉讼间接实现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方便消费者维权、便捷追究不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新路径。”

“确认之诉”成为亮点方便个人提起诉讼

据了解,中消协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之所以写入第4项诉求,就是希望通过这一“确认之诉”,为消费者进一步提起诉讼提供便利。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景明告诉记者:“如果法庭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援引公益诉讼判决,认定其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一条款被称为“搭便车”条款,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个人进行私益诉讼的举证成本,被视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结合,为私益诉讼提供便利。那么,中消协的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民事调解协议书能够成为消费者提起个人诉讼时援引的证据吗?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这些都经过了开庭、审理和质证程序。所以,无论是在判决书中认定,还是在调解协议中认定,对消费者提起的个人民事诉讼都应该是有效力的,消费者可以援引此民事调解协议作为证据。   (法 报)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