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583期 >2019-07-24编印

治理刷单行为看法律法规怎么说
刊发日期:2019-07-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所谓刷单,就是店家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方式提高网店的销量和好评量,以吸引更多顾客。在业内,这一灰色行为被称作“黑搜”,几乎是和电子商务同时产生的。

去年10月,针对各电商平台屡次出现刷单、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在北京举行电子商务诚信签名活动。阿里、京东、唯品会、美团点评等10家企业代表现场签署了《电子商务诚信公约》,明确坚决抵制虚假广告、刷单炒信等。

今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将刷单定义为违法行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的条款也进行了完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刷单、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都意味着刷单公司在法律层面没有了生存余地。

然而,在网购平台上刷单现象依旧十分活跃,尤其是在电商业高度发达的江浙沪地区,一批“刷单组织”和“刷手”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点对点交易,专门替网络商家制造虚假交易记录和虚假好评,蒙骗消费者。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刷单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借鉴真实刷单的工作流程进行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

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网店刷好评、删差评等36种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36种情形意味着,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也将列入名单。

按照征求意见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

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还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综合)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