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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信托诉讼纠纷增多
刊发日期:2019-05-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年来,消费金融已经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备受行业关注,大有攻城略地之势。无疑,对于整个金融业来说,百花齐放也算是好事。但是,不可否认与忽略的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受到诸多诟病,其中的诉讼纠纷,应引起关注。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有25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的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等6家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百亿。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不断地寻求扩张业务边界,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所有为个人消费而购买或取得商品和服务的个人和家庭的消费市场,开展直接面向个人的消费现金贷款业务。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各地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具体业务边界的把控差距很大。如此,群雄争霸,攻城略地,放马平川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另一方面,随着信托公司与个人借贷之间司法诉讼和消费金融技术服务商“被调查”等事件曝光,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合规风控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

人们不禁要问,是否涉入现金贷?媒体的调查发现,从前期试水切入消费金融,到如今蜂拥分食“蛋糕”,越来越多信托公司逐渐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C端客户,以求扩张业务界限。

诸如,中信信托成立了一款名为“自然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该产品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产品期限为38天到373天,收益率为5.0%~8.0%之间。上述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偿还其信用卡账单。

据了解,该计划中涉及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中信信托的合作机构,通过线上借款平台获客、引流并推荐客户至中信信托。

媒体据不完全统计发现,除了上述产品以外,近期发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产品还有“渤海信托惠安5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信托·分期乐1号消费金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这些产品的资金用途,均为向受托人信托机构审核通过的自然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据了解,上述信托产品属于“助贷模式”的消费金融业务。

事实上,目前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主流模式主要包括:消费信托、流贷模式、助贷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即ABS模式)。在“流贷模式”的产品中,信托公司仅作为合作消费金融类机构的资金供给方、通道方,利用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和牌照优势,通过风险可控的交易结构提供资金,但并不穿透到底层资产。

这是大多数信托公司初涉消费金融主要的便捷途径。但是,业内人士还分析,这一模式缺少了C端的数据资源积累,长期来看,信托公司只是资金的“搬运工”,在风险管理上难以获得超额收益。而与流贷模式、消费信托相比,助贷模式最大的不同点是“对接C端”“直接向个人放款”。其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成立“个人消费信贷类”集合信托计划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推荐合格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此外,也有行业人士提出质疑,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是否可能涉嫌“现金贷”?

媒体注意到,在2017年监管部门整顿“现金贷”业务时,有信托业内人士提出,信托公司要转变业务模式,向有场景的消费金融业务、房抵贷业务等方向转变。

对于个人信贷业务,有的信托机构一直在观望。北京某信托公司有高管人士曾对媒体坦言,“其实我们都想扩大到C端,但由于监管态度不明朗,迟迟没有推进。”

此前,西藏银监局对西藏信托下发的一份监管批复文件,或可管窥监管态度。据了解,2018年10月11日,就西藏信托《关于就开展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请示》,西藏银监局同意其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并要求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

同时,当地银监局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否决了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

在西藏(信托)之前,监管部门早已有所提醒。2015年9月,北京银监局发布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据信托业内人士分析,该通知文件默许了信托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但同时为信托公司设置了很多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必要条件。比如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尽调阶段确定贷款材料和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主要还是按照一般的金融机构规范去做,诸如不能做现金贷等;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边界的把控还在地方监管部门,各地差距很大,有必要加强业务政策的制定。

实际上,媒体从多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员处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都需要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批复。而监管审核的条件包括资本实力、风控系统、涉诉情况等。华东某信托公司业务经理对记者表示,各地银监局从防控风险的角度考虑,都会进行规范,提出要求。

有的地区要求比较严,甚至导致无法开展此项业务。激进风险“消费金融市场很大,但是行业鱼龙混杂,发展不规范,隐藏风险大。”此前,一位负责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人士如是表示。

媒体注意到,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方面比较激进的外贸信托,其面临的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至今,短短两个月时间,外贸信托与个人之间裁判文书就已超过10份,案件类型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相关司法判决书和公开报道中,对于外贸信托个贷业务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的质疑声不断。比如“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倍,达到25.2%”。

除了个贷业务合规问题,风控问题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亦是一大难题。事实上,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贷款对象为众多个人消费者,其特点是小而分散,放款笔数多、频次高,客户群体异常复杂。

北方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表示,通常信托的业务模式是前中后台三环节相互配合,每个环节两到三人即可。但是,个人贷款业务会把前台尽调环节的工作无限放大,后台资金划拨也可能跟不上效率,按传统信托业务的思路和效率做不了个人业务。

据媒体了解,外贸信托、中信信托、渤海信托等公司自建风控体系。但是,对于个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的信托公司而言,建设一个高效契合的风控系统并非一蹴而就的。

资深信托研究员陈海彬表示,系统都是人建的,建一个合格高效的IT风控系统并非易事,需要靠经验一点一滴的积累。

此外,有的公司则购买消费金融技术服务来实现消费贷款风控。消费金融技术服务商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带走调查”之后,使得信托公司IT风控系统的安全性和放贷资金的风险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2月21日,其发布的《系统故障告知》显示,运维人员在执行数据库SQL时,误删除了部分数据,导致用户数据不完整,公司为不影响用户体验,暂停相关的服务。

据了解,同牛科技通过自身SAAS系统帮助信托公司部署消费金融业务,包括华宸信托、粤财信托、国民信托、西部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同牛科技联合创始人任泽浩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17年业务量最大的一家信托公司放款额达60多亿元。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鉴于此,消费金融信托遭遇到的诸多诉讼纠纷,应引起相关部门以及大众的警觉与警醒。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