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529期 >2019-05-08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19-05-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杨攀登:本院依法受理翟圣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5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15天,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罗世兵:本院受理贲克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丶举证通知书丶诉状副本丶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公告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判决。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赵书静:本院受理原告赵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与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9)豫0728民催2号申请人河南中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将票号分别为01740700、01740721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中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分别为01740700、01740721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10月9日,出票人河南黄河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中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新乡市商业银行长垣支行,汇票到期日2009年4月9日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0元及30000元)。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卜锐:本院受理成礼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812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李喜军:本院受理胡建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志成:本院受理胡玉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406民初71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张先洞:本院受理王小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张以萍:本院受理原告田为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苏092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冈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王太平: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925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冈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杨中贵、杨翠兰:本院受理章少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建湖法院上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处理。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杨兰堂:本院受理原告韩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李强伟、路小娟、代俊杰、张丽霞、巩海洋、赵尚莹、郭广伟、李小红、宋广朝、赵志伟、宋现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张振阳、张燕利、张占伟、刘燕、王华龙、宋利贞、常贵涛、李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徐军峰、赵丹、徐金峰、徐惠君、高俊亭、王小英、李二营、王艳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任绍俊、李莹莹、任永庆、张仙妮、李超、任爽爽、任红军、张风玲: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朱万卯、李会平、郭许涛、朱小鹤、魏洪、朱文访、李春平、许昌致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许昌海燕毛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张军伟、刘晓丽、王春亭、张香、马龙魁、王静、李志军、刘建华、刘军山、刘瑞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 (2019)豫100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郭永杰、张志红、刘志杰、罗会敏、化建松、李卫红、郭国安、郭彦军、宋永刚、郭二妮、霍国周、陆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王延超、李汶烨、王艳芳、许昌亚恒商贸有限公司、张亚辉: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许昌天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长葛五丰农牧有限公司、卢玉杰、刘雪峰、李海昌、杨聚才、李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商丘涌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维、姜文明、朱宗霞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更正: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公告中,原“高傲特根、宝海玉:本院受理崔凤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高敖特根、宝海玉:本院受理崔凤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