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江阴市周庄镇消保委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但是学了几个月后感觉该机构培训效果差,不想继续学习。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到该分会要求退款。周庄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联系,了解基本情况,择期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款给消费者。
本例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形成了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退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应当和培训机构就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退款数额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而定,但要注意相关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周庄消保委分会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全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做到有证有据。 (胡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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