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4488期 >2019-03-06编印

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刊发日期:2019-03-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赵 曦 文/摄

无论是盒马鲜生、小象生鲜,还是7FRESH,各大城市层出不穷的生鲜超市,无不映射出国内海鲜消费的火热。

数据也验证了上述趋势,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

虽然我国水产业不论在国内还是全球都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看来,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大行业小企业

食品安全难监管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居民人均水产的消费量为11.4千克,消费总量为1576万吨,消费规模达到3125亿元。预计到2024年,国内人均水产品消费量将达到《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人均水产品消费最低标准14.6千克/年,水产品消费规模将达到2000万吨以上,水产品消费市场规模达到5000亿元以上。

数字背后,随着消费不断升级,人们不仅爱吃水产品,而且对营养价值高、肉质细嫩、口感好、品种更为多样的特种水产品需求也在不断上升。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消费者发现,一说买鸡肉、鸡蛋都能想到“正大”,一说猪肉都能想到“牧原”,可是水产呢?

这种现象在刘汉元口中也得到了验证。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畜禽养殖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出现了温氏股份、牧原股份、圣农发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水产养殖行业目前则仍然以传统养殖为主,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还不足5%,远远落后于畜禽养殖企业,产业整体呈现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难监管等问题。

建议减税降费 规模化发展

在刘汉元看来,上述现象背后,则是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因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刘汉元带来了《关于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的建议》。在该建议中,刘汉元谈到,“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系列部署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有效实施,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和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但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费占营收比重仍然偏高,负担仍然较重。作为我国农林牧渔业中的重要产业,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对两个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导致水产行业难以像畜禽行业一样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他认为,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不只是养殖环节,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刘汉元分析,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刘汉元告诉记者,《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收购部门一般指肉联厂等国营单位,并未包含个体及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主体。农产品交易环节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0.03%征收,一进一出,两个环节的印花税合计0.06%,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刘汉元介绍,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