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正式印发实施。《意见》共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区内企业将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
据了解,《意见》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以打造加工制造中心为例,具体举措包括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21条措施也针对企业实际经营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一些针对性非常强的政策。例如,原来区内设立的企业只能承接出口产品的加工,而目前的政策设计使得区内的企业既能承接出口型的业务,也能够承接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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