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单车骑行几百米,耗时不到10分钟,却被系统收了28元费用。因认为被告系统存在缺陷,导致产生“高额”费用,消费者李教授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摩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27元不当得利,并完善软件计费系统。
起因:因未锁车自动扣款
起诉状称,2018年3月15日19时许,李教授通过“摩拜单车”手机应用打开一辆编号为0106519536摩拜单车,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东路盛凯宾馆附近骑行至六里桥西北角的西贝莜面村参加友人餐聚,骑行全程不到1000米,用时不到10分钟。
3月16日8时25分,李教授收到“摩拜单车”发来的用车信息,出乎他意料的,显示了他此次用车时间为“03-15日19:09,814,全程666米,费用28元”,并同时从其账号里扣取了用车费用28元。
按照对摩拜单车公布的计费规则的理解,李教授认为当日自己被扣除的费用应该就是1元钱,想到可能是计费系统紊乱弄错了,他称他随即联系摩拜的客服,而接听的客服称可能是李教授忘记锁车了,按时收费,不能退款。
诉求:完善软件功能,向原告退款、退押金
李先生认为,即便是因为其忘记锁车导致,但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摩拜也应该考虑到经常会有用户忘记锁车而出现长时间异常停驶的现象,在软件中应预置停驶关锁提醒功能和异常停驶自动停止计费功能,而不应放任计费系统持续无限量计费,造成消费者实际经济损失。
李先生还认为,被告的交易规则与计费标准都是格式条款,“忘事”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摩拜要求消费者必须锁车后才终止计费,是其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强加给消费者必须记住或要求消费者必须具备记住“锁车”记忆能力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的义务或条件。
综上,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不当扣取的用车费用27元;被告修改完善软件不合理计费系统,在软件中设置停驶关锁提醒功能和异常停驶自动停止计费功能;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299元,并在退还不当得利和押金后,立即彻底删除原告留存于摩拜服务系统中的各类个人信息并提供删除凭证等。
摩拜:主动退还相关费用
近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对于起诉,摩拜方面表示,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摩拜代理人称,公司收取28元费用的原因,是原告车辆使用完毕后未关锁,导致后台系统认为原告仍在使用车辆。依据摩拜与原告签署的协议,原告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有义务将车辆关锁以结费,而公司正是依据该份协议依约收取的费用。同时,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已多次主动联系原告,并主动退还了原告因其使用完毕未及时关锁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李先生要求退还押金的请求,摩拜称在接到起诉状后也及时查询,发现李先生未在软件内进行退押金操作,导致公司并不知晓其请求。目前公司已经通过后台系统为原告退还押金。最后,就李先生主张要求摩拜在软件内设置相关提醒功能的要求,摩拜代理人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基础。
律师: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则称,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是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条款无效。他表示,依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是摩拜公司并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属无效。
其次,依据《消法》等规定,经营者免除自身经营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依据该无效条款所获得的收益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此外,原告在使用单车结束后,摩拜也应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张新年称,他还会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法院向摩拜公司发放建议书。“被告的客户群体数以亿计,当前的计费规则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损失。希望摩拜能够修改完善不合理的计费规则,在计费系统中增设锁车提醒功能等,预防和减少此类消费纠纷的发生。” (综 合)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