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427期 >2018-12-03编印

黑龙江将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刊发日期:2018-12-0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张楠 佟强)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体培训机构(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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