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春宝 □ 董建伟)为进一步发挥消费提示警示作用,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11月6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8年度第二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4月1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电视机销售。经长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自2017年1月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将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以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长虹牌电视机进行维修后投入市场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标识标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电视机已维修过的事实。
长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责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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