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417期 >2018-11-19编印

公告
刊发日期:2018-11-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亚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猎套、扎枪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2只狍子,3头野猪。狍子、野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杜晓芳 0470——8100010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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