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报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7个省、直辖市89家企业生产的92批次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 GB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T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的要求,对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的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限值,谐波电流限值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限值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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