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祥山 □刘婷)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
据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石崧介绍,在2018年4至9月份开展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整改、注销、撤销达10244家,超过总数的40%。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制定出台《条例》是辽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共6章35条,重点就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许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确立了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了社会组织登记许可,《条例》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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