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法制总第4386期 >2018-09-28编印

案例4:签署黑白股权转让合同规避行政审批 法院判决无效
刊发日期:2018-09-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行政审批,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一、股权收购方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与目标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公司”)原股东王秀群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农产品公司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11.56亿元;

二、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目标公司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交易款项支付情况:(1)农产品公司已将价值港币3.6亿元的可换股票据支付给王秀群;(2)诉讼中王秀群承认收到了现金港币335579575元;(3)《7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王秀群的港币1.2亿元和《3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天九公司的港币2.56亿元,因发生本案诉讼,港币3.76亿元的承付票据款项尚未支付。

四、商务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等申报文件后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农产品公司在白沙洲公司的配合下又以同样方式,变换文件制作方法,依据《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白沙洲公司的股权、公司性质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六、原股东王秀群、天九公司诉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审批机关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无效。

七、农产品公司和白沙洲公司则辩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1)签订该协议是为了便于审批,并非偷梁换柱。(2)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农产品公司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利益动机。王秀群、天九公司是否依法纳税,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4)两份协议均已履行,不属于“黑白合同”。如果“白合同”仅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讼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农产品公司以发行可换股票据方式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股权并购”。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对“股权并购”的文件申报与程序有更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串通签订《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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