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法制总第4386期 >2018-09-28编印

案例1:恶意串通签订合同 违反原则被判无效
刊发日期:2018-09-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村委会在未取得村民集体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将水库发包给杨某,属无权处分。2013年3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郭家村委会与邓生仔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2012年11月,郭家村改选村委会。杨梅根欲承包郭家村的水库,遂与郭家村委会主任郭某等村委会成员商议,由杨妻在郭家村的表叔郭晓平出面,以邓生仔的名义承包水库后,由杨梅根实际承包经营和缴纳承包费。2012年12月,村主任郭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邓生仔签订了水库承包协议,将水库发包给邓生仔,承包期15年,年承包款3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梅根立即投入资金和劳力对水库进行经营。2013年元月,郭家村村民在村委会公布财务时,发现村委会将水库发包给邓生仔实际由杨梅根承包的情况后,认为村委会的发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承包款过低,故以村委会、邓生仔及杨梅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村委会与邓生仔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对于与村民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发包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违反上述程序和条件的,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和杨梅根故意串通规避法律,承包款相对过低,损害了郭家村村民集体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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