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368期 >2018-09-03编印

广告发布别任性 该守法时应守法
刊发日期:2018-09-0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今年以来,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围绕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广告执法办案的力度,对危害权重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涉及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等多个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发现一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宣传广告中涉嫌违法宣传,执法干部在核查时发现,公司网店上销售的一款孕妇沐浴乳在“功能介绍功能热点”中写有“补水,保湿,滋润,润肤,舒缓,深层清洁,抗敏感”,其销售的一款孕妇护肤品在“功能介绍功能热点”中写有:“补水、保湿、滋润、润肤、舒缓、抗敏感”,其中“抗敏感”“妊娠纹”涉嫌违法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执法干部固定证据,并进行了立案查处,网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和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条第(二)项第1目:“两年内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一次的,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因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对当事人处以十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及时把公司网页宣传内容改正,不再使用,且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