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的夏女士称其到某4S店看车,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后来她不想买车,便要求4S店退还定金,但4S店无法满足她的要求,于是通过12345平台进行了投诉。
江阴市消费者委员会周庄分会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夏女士缴纳的5000元为“定金”而非“订金”。工作人员在为夏女士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后,夏女士对定金不能退还的结果表示认可。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交付相关费用时,收款栏目出现的定金、订金的字样,虽然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胡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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