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市场总第4337期 >2018-07-20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18-07-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债务人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豫142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下称管理人)将于2018年7月17日12时至2018年8月16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一)、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陵县城郊乡宁柳公路东侧高速公路南侧的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宁国用[2007]第2409-164号。面积:170192.78平方米)及附属物(包括有产权证建筑物3409.01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2008字第0801001385号;无产权证建筑物7900.4平方米,包括生产线车间、仓库、制胶车间、锅炉房、职工餐厅等;水泥地坪、下水道、围墙、厕所等7项构筑物;及绿化树木等)。(二)、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14项17台(套),主要包括中密度板生产线、导热油炉 (含蒸发器)、中(高)密度纤维板制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起拍价:5626.51万元,保证金5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整倍数。特别提示:①本次拍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系证载面积。②拍卖标的物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③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18年8月10日12时前向管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禁止参加拍卖的机构及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的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①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②网络服务提供者;③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④第①②③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12时止 (双休日除外)接受咨询 (看样联系方式:黄巍,13569385122),并由管理人联系后统一安排看样。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六、特别提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自动生成并公示《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九、竞买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以决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包括委托他人竞买)不得参加竞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造成其他损失,买受人也应当赔偿。重新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承担自约定移交之日起至重新拍卖约定移交之日止的标的物的保管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与费用,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重新拍卖期间的保管费、差价以及其他损失与费用,均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根据前项规定扣除保证金后仍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计利息)。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差价与费用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支付,拒不支付的,管理人依法向其追索,追索发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以及律师费等)均由原买受人承担。十、特别提标:本次网络司法拍卖事项,因本案相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联系方式或经联系无法联系上的)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五日则视为已经通知本次拍卖事项。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具有优先购买权资格的竞买人应于2018年8月10日12时前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将优先购买权人的信息委托法院输入后台拍卖系统。逾期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一、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承担协助义务 (自人民法院确权裁定送达后30日内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如涉及无证建筑物的,对于无证建筑物能否办理产权证由各竞买人自行了解,管理人不作担保)。特别提醒: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承担协助义务),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法律规定由拍品所有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将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具体计算方法及金额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其它财产过户、办证(含无证房产)或更名如涉及税费的,均由买受人承担。对可能存在的拖欠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含登报注销相关权属证明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负担。十二、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三、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8年8月 25日12时前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宁 陵 支 行 , 账 号 :411461010180014004)。十四、本次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注:本次拍卖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借助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的拍卖行为。相关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就本次拍卖标的物相关事项可咨询管理人。管理人联系电话:黄巍,13569385122。法院监督电话:0370-7763119。 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豫1423破2号2018年2月28日,本院依据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本院认为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2日裁定宣告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周艳红:本院受理陈连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内0525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治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陈连福:本院受理白小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 (2018)内0525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治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尚春永:本院受理张洪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内0525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治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刘宪芳:本院受理韩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治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赵宽:本院受理原告申晓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43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中明(邯郸)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奥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和韵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43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郑昌家:本院受理(2018)苏0812民初4013号吕秀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董自政:本院受理原告淡世明诉被告董自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32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