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宇:本院受理原告朱兆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苏081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李学良、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812民初6083号陈祥丰、李开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 (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殷朋进、王梅菊:本院受理樊庆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举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豫1402民初49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黎朝兴、魏取会: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何远刚、肖厚凤: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德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陈兴海:本院受理原告熊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杨永辉、张榕: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孙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李贵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人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贵阳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还清为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8时30分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成宇、刘德安:本院受理原告鑫博缆线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司小勇: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全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川19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王荣华 (住四川省阆中市妙高镇魏家梁村11组13号):本院受理原告席小兵诉被告王荣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杜浩(住四川省阆中市龙泉镇花冠紫村1组7号):本院受理原告何伟诉被告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杜圈龙、马桂清: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圈龙、马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川13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张中兴、黄燕: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兴、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张国: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刘雪、张国琴: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张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刘洪志: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程小华、马大于:本院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小华、马大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川13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赵昌均、王清芳:本院受理原告蒲桂芬诉被告赵昌均、王清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岳大洪 (512930196310057472)、冯春茂(512930196503037486):本院受理张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老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陈德印(住四川省阆中市宝马镇金鼎村9组12号):本院受理张勇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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