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贤、丁立梅、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826民初22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王玉芹: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826民初21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衡瑞钦:本院受理原告朱贵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张保凤:本院受理原告朱贵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周金奎、李丽:本院受理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查找无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426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陆召辉、盛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查找无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426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金向向、李房:本院受理原告何支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孙京峰、王新兵:本院受理原告曾景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张自力:本院受理董运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2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张晓娟:本院受理李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头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蔡玉玲:本院受理原告赵喜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032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沙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李胜柏:本院受理原告任天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03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沙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宋永治:本院受理原告崔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032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沙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林秋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亚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亚东639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李华银、朱存华:本院受理原告廖桂英、李永静与被告李华银、朱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8)川1024民初922、924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陈全武: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胡兴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张德兵(住四川省阆中市河溪镇太平桥村4组29号附2号):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华诉你与李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河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王大洲(住四川省阆中市五马镇董家营村13组10号):本院受理宋新光诉被告王大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1381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河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赵凤秋:本院受理康福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09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许乾坤: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周彬:本院受理(2017)辽0303民初3173号原告宋艳红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朱清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8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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