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勇: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5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玉凤支付材料款10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前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5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前远返还租赁费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阮金海:本院受理原告黄家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5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阮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家金偿还借款3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9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至本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利息以年利率24%为上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王盟、王进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5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张军与被告王盟、王进军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同有效;二、被告王盟、王进军在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杨旭、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兵与许汉伟、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对裁定复议的申请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后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冯忠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红竺园A区16幢2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蒲碧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2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李斌、吴昊天:本院受理原告高蒙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廖美秀(阆中市宝台乡水溪寺村):本院受理原告任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水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李胜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李胜军:本院受理原告郑虎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李胜军:本院受理原告郑岩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蔺传育:本院受理的原告戚长付诉你和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90000及利息)、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涂国芬:本院受理葛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夏大兵:本院受理王孝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廉松:本院受理(2018)豫0727民初1593号原告谢长太诉你与被告郭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冯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李卿: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兴旺钢构彩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72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卢氏县神农林牧有限公司、卢氏县康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骆胜博、杨建康、赵飞、蒲君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与卢氏县神农林牧有限公司、卢氏县康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骆胜博、杨建康、赵飞、蒲君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李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杨雪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日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付学现:本院受理原告杨俊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526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限被告付学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杨俊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付学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庆圣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晓波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尹小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本兴、郑彩霞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小星偿还原告赵本兴工程款47900元;二、被告尹小星偿还原告郑彩霞工程款40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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