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310期 >2018-06-12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18-06-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黄闯:本院受理原告黄柯柠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信阳市 河区人民法院艾会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九洲鸿豫置业有限公司、张坤乾、陈军喜、安遂山:本院受理原告赵会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15时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王龙、魏玉婷: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届满后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朱月花:本院受理原告陈朝武诉被告朱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袁呈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培强牛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金泰达矿山灭火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景峰与被告彭宪文、鄂尔多斯市金泰达矿山灭火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张自强:本院受理原告贾淑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5民初字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罗元元、王怀奎:本院受理原告冯春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蒋大韦: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5民初23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邵宗建:本院受理原告唐好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5民初字6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2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郑从峰、郑从岭:本院受理原告刘干峰与被告郑从峰、郑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依法缺席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郓城县人民法院领取(2018)鲁1725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张继从:本院受理原告徐爱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依法缺席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2017)鲁1725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丁华:本院受理原告徐爱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依法缺席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审判庭领取(2017)鲁1725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苑保之等64人的申请,已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裁定,宣告郓城县圣祥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应届时参加。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房秋荣、房春灵等111人的申请,已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裁定,宣告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应届时参加。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顾从政的申请,已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裁定,宣告郓城县大华木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应届时参加。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李国新:本院受理原告侯言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5民初29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杨昆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存良与被告杨昆平、张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杨庄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王忠训: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赵海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代存英: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霞诉代存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杨庄集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山东郓城润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梅华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郓城润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梅华货款249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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