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田聚民: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王进萍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727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高德强、王丽群:本院受理原告孙大成诉你们及高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尚英东:本院受理原告孙兆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3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合肥康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小玲、汪振、汪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304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李耐明:本院受理原告郭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鲁0304民初51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域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杨庆斌:本院受理原告郭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鲁0304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域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河南炬锐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淇县财务开发公司诉被告河南炬锐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062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淇县财务开发公司诉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062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鹤壁市金禾汽车零配件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淇县财务开发公司诉被告鹤壁市金禾汽车零配件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062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韩强、杨婷:本院受理(2018)川1024民初860号原告杨自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江军:原告李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川10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菊返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严陵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张凯: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曹金焕: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山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秦培飞:原告李坤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郝东升、王保健: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福民加油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郭治华:本院受理原告赵有财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郑卫华、蒋道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王现伟:本院受理原告崔长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4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徐建:本院受理原告蔡青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戴友明: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润健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铜仁分公司、张华益,第三人曹明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和合议庭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青相:本院受理原告漯河乾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晓东与李青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豫110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漯河乾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晓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泉洲: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伦与于泉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1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张庆伟、徐宁:本院受理赛永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更正: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在《消费日报》公告中,原“河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应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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