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4262期 >2018-04-03编印

以案释法:你的“防晒衣”真的防晒吗?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刊发日期:2018-04-03 阅读次数:4 作者:  语音阅读:

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培养消费习惯、创造消费需求,建立、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促进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不但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王奶奶的投诉,称其在某大型电商平台“某某某童装官方旗舰店”中,为其小孙子购买了一件“防晒衣”,穿上后并没有“防晒”作用,一天游玩回来,孩子竟然晒伤、中暑了。

执法人员核实投诉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外套“夏季 长袖 防晒衣 儿童 防紫外线 超薄”在其网页宣传使用“防晒”“防紫外线”等用语。经询问当事人、调取商品检测报告查明,上述商品宣传中提及的“防晒”“防紫外线”功能并无依据,属于虚假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投诉材料、网页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佐证。故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万元。(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上述行为的法条已作出调整,新法为第八条、第二十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释义解读:

1.内容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作广义理解。既可以包括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属性的信息(例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也可以包括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例如,资质、资质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还可以包括商品的市场信息(如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2.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虚假,即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小作坊产品宣传为知名企业产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内容中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宣传“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及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又如,宣传产品含有珍贵物质,该物质对人体特别有益,但实际上该产品中珍贵物质含量极低,消费者使用该产品不足以获得所宣传的益处。

3.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在认定是够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考虑该虚假宣传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例如,某商场宣传“十周年店庆,三折特惠”,实际上该店经营仅九年,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不宜对其按照虚假宣传进行处罚。二是,要与夸张的艺术表达相区分。有的宣传内容虽然虚假,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会真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宣传。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手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上述宣传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 祁宾)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