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261期 >2018-04-02编印

辽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刊发日期:2018-04-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孟祥山 □ 刘婷)3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辽宁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恒心介绍,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此次普查工作扩大了范围,将工业园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市政排污口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纳入普查范围,污染物普查种类增加了5种大气重金属(汞、镉、铅、铬、砷),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对象为辽宁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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