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资讯总第4157期 >2017-10-30编印

合伙人代为还款 起诉追偿获支持
刊发日期:2017-10-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17年7月,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合伙债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0年夏天,陈某、刘某、李某三人合伙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并经营柳工80挖掘机一台,其中刘某占合伙份额的1/2,陈某和李某各占1/4。为了给付到期的按揭贷款,原告陈某出面于2012年10月立据向宋某借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陈某、刘某、李某均在当时出具的借条借款人栏中签名。2013年3月,陈某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期间属于陈某的债务份额(包括本笔借款)均由李某承担。2013年10月,宋某向陈某追要借款,陈某代偿所借宋某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3500元,并抽回原始借据。后来陈某向李某追偿欠款无果成讼,要求李某偿还其本金7500元,利息4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与李某之间达成的合伙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所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规定了包括本案诉争的合伙债务同时转移。由于李某未及时清偿借款,债权人宋某向陈某追要,导致陈某偿还此笔借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陈某有权向李某追偿。故陈某要求李某偿付相应份额债务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其要求按原借款利率计算代偿后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李某偿还所欠原告陈某代偿本金7500元,利息875元,合计8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合伙做生意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偿债务,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利进行追偿。 (钟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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