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资讯总第4144期 >2017-10-11编印

欠钱“老赖”获刑罚
刊发日期:2017-10-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民间俗语称:“欠人钱的是大爷。”张某则是其中之一。但此“爷”非彼“爷”,张某最终被安徽省霍邱县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来早在2012年7月,由夏某担保,张某向张某某借了10万元。后张某某向张某催要无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查封张某名下的车辆,同年12月3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见张某拒不执行该判决,张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张某家人未签字,留置送达。2013年6月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张某某反悔,和解协议未予执行,在此期间,张某将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以7万元低价抵押出去,其中,偿还他人欠账6万元,自己消费1万元,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

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张某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父亲分三次偿还10万元欠款,张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对张某的刑事部分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还款义务,在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抵押其已被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马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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