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霍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安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今年7月汪某在前往菜市场卖菜的途中,被同村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剐倒,因当时汪某感觉没有大碍,就在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简单治疗,李某支付几十元治疗费后,双方就此没有追究。谁知汪某回家后夜里感觉疼痛难忍,并呕吐不止,随即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并报警。因当地车流量较大,附近又没有监控设施,事故发生过程又无目击证人,霍山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告知受害人汪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方调查了解,依然无法还原发生交通事故的详细经过,李某因没有及时报警,也无法提供汪某存在过错的证据,仅以汪某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为抗辩,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判决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汪某全部经济损失。 (柯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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