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本院受理原告段俊英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5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 河区人民法院
▲宋玉东:本院受理原告胡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628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郭营德: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628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吕争光:本院受理原告陆亚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628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刘诗亭: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唐继坤:本院受理刘代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庞雷、王建强:本院受理金付生诉你们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吕善强、蒋磊: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孙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李淑勤、孙兆国: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刘新辉、刘洪福、刘志强、于雷: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王云英、杨立军: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刘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吕善强、蒋磊: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孙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郝环、周玉东: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凯、李金娥: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刘友振、靳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王菊、张治良: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王俊、朱誓言: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赵新卫、洪瑛瑛:本院受理原告丁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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