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子联合行贿案件。最终以行贿罪判处孟某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孟某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至2014年身为个体户的孟某父为联系镇政府工程,与在镇政府工作的驾驶员孟某子联手多次向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以感谢及联络感情为由头行贿。经查明,孟某父犯罪数额为20万元(向杨某某行贿现金17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向李某某行贿现金2万元);被告人孟某子犯罪数额为20万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父、孟某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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