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专题总第4133期 >2017-09-19编印

为“爱”放风 难脱罪责
刊发日期:2017-09-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017年8月10日霍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2元、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4元、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元。

2016年9月6日至9月27日,代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采用踹门、翻窗等方式入户行窃,身为代某女友的被告人刘某因担心男友,遂为其充当放风人。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616元。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而为其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经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明星 周毅)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