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资讯总第4124期 >2017-09-06编印

公 告
刊发日期:2017-09-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代益民(驾驶证号:372930197010151895)在河南襄城县境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代益民有权向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申辩,或向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听证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或听证的,将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襄城县交警支队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