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忠:本院受理 (2017)冀0535民初2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司忠良:本院受理 (2017)冀0535民初2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王洪波:本院受理 (2017)冀0535民初20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张锋、孙磊、唐铭雪: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俊诉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举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张春玲、吕明举:本院受理原告董春霞诉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豫160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陈五全、张水仙、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闫胡斌、王婷婷、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陈德安、庞庄伟、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7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闫胡立、张红军、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陈国辉、高峰、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闫振松、李方方、孟津县天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赵彦芳:本院受理原告武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7)冀0432民初455号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武金霞借款136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王金彬: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平诉你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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