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程春生 王儒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承建的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体育场建设项目。在项目即将竣工之际,青岛三利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将中国海诚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和违约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就涉案工程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及修复方案、修复造价分别委托了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青岛建科)、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青岛理工)、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合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在案件庭审中,海诚公司向山东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司法局和山东省司法厅等部门多次申诉,反映青岛理工和山海合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此两家公司的设计资质非司法鉴定资质,青岛理工和山海合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严重违背建筑规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报记者曾经就此事采访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管理处的蒋先生明确告诉记者:“青岛理工和山海合公司两家单位并未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
由于该案一审(城阳区法院)、二审(青岛中院)法院以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审理案件,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就此鉴定意见,记者采访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傅德慧处长接待了记者,并表示将向青岛市中院了解情况。
6月28日,记者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青岛市中院的回复:“(2016)鲁02民终261号案件中,共涉及三次评估鉴定。一是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二是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出具鉴定意见书,三是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我院已经对上述三个鉴定机构是否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了审查,其中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做出鉴定报告至今都在本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动停止司法鉴定及相关业务,2016年1月18日备选资格被取消,但其做出本案鉴定意见书时,具备备选资格,该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
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记者对海诚公司进行了采访。海诚公司向记者发来书面回复表示,一、本案所涉鉴定机构——青岛理工与山海合公司,均不具备山东省司法厅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资格。两家鉴定机构虽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但其从未进入山东省司法厅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本案中青岛理工与山海合两家鉴定机构均不具备鉴定资质。据悉,青岛理工从2015年已经不再做司法鉴定业务,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办公地点已经摘牌。
二、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错误。青岛理工作为“修复方案”鉴定机构,其鉴定意见没有引用任何规范或标准;山海合的鉴定人员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其项目负责人冯先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师的资质,且其项目组为6人,违反了造价鉴定规范有关“鉴定项目部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两家鉴定机构为了增加造价价格,采用“拆除重建”的鉴定理念,对工程量不足整体3%的质量瑕疵,做出占项目总造价56%的巨额修复费用的鉴定结论,其中,对已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无需修复的项目,其鉴定修复费用高达983万。如此增加修复费用的鉴定方案,因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不应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应当依法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对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的鉴定予以放任,以鉴代审且拒不纠正,最终判决结果使三利公司获益。无巧不成书,三利公司曾在城阳区人民法院通过青岛理工鉴定机构基于类似“拆除重建”的鉴定结论在【(2013)城民初字第11号】中获取诉讼利益。案由也是“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及“擅自退场”。也是通过司法鉴定提高诉请金额(规避级别管辖),最终判令被告承担高于常规的修复费用。
海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就该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本案中涉及的司法鉴定违法、恶意诉讼侵害国有资产等问题,需要也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及媒体的重视。
(消费日报 www.xfr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