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于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为广大女职工撑起了权益的“保护伞”。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于5月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毛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