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4062期 >2017-06-12编印

坚持不懈 拨开海诚案件的重重迷雾
刊发日期:2017-06-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 本报记者 程春生 王儒


2012年12月14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涉案工程的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修复方案的出具及修复造价评估分别委托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青岛建科)、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青岛理工”)、青岛山海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合”)进行司法鉴定。

中国海诚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青岛理工进行该案的修复方案鉴定并作出了QDLGSJYJD-4013号《鉴定意见书》。同时中国海诚认为,该“司法鉴定书”不符合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且存在扩大修复费用。法院依据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做为判案依据。中国海诚认为,初审人民法院据以判决的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本报曾对此案司法鉴定的环节做出了相关报道,4月13日,本报记者赴山东省司法厅,就此案中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采访,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蒋姓先生接待了记者。当记者问及本案中的鉴定机构“青岛理工”和“山海合”时,蒋先生向记者明确表示:“这不是我们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现在司法鉴定名录里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有资质证书,他们(青岛理工和山海合)用的不是我们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文书格式也不是我们的司法鉴定格式,”记者追问这样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时,蒋先生说:“我们跟法院不是一个系统,他们没有在我们这备案、登记,从去年开始正在建立衔接机制”。

带着同样的问题,记者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傅先生与记者做了沟通,并向记者表示:“我们向青岛中院了解一下情况,到时让青岛中院做出回应。”同时,留了记者的联系方式。

在前期的采访中,中国海诚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提及青岛三利曾有几起类似建筑质量问题的诉讼,都是在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都是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青岛理工和山海合进行司法鉴定。其判决结果与青岛三利诉中国海诚的诉讼结果如出一辙。

中国海诚对此提出质疑。就这个问题记者联系了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孙先生接待了记者。孙先生向本报记者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调查一下,如果涉及腐败的话我们会管”。孙先生也与记者互留了电话,并表示会把此事汇报给领导,有了结果将与记者进行沟通。

在对青岛三利的采访中,青岛三利一名史姓副总向记者表示:“鉴定上不管有什么问题都跟我们没有关系,鉴定是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法院通过他的程序委托的鉴定机构,我们和海诚是平等的服从者,我们要服从,他也得服从,我们要是有意见也没办法,我们也想反映,我们也想让鉴定机构最大限度的主持公道,把受害人的情况客观的充分的表达出来。但是人家做出来的情况是受法院的委托,跟我们没有关系,需要我们提供证据,或需要海诚提供证据我们就得提供,我和海诚是被动接受的关系,海诚没有权利选,我们也没有权利选。”

就青岛三利诉中国海诚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记者走访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单位,提交了本报关于此案司法鉴定问题的内参。期待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整肃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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